高新技術開發區稅收優惠政策
核心提示: 高新技術開發區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 (一)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設在高新區的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1年期
高新技術開發區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
(一)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設在高新區的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1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在昆明高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 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企業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濃、林、牧、漁項目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度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建設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六)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從事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創業的投資,采取股份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八)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
(九)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十)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 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 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二、營業稅
(十一)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十二)對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取得的垃圾處理費,不征營業稅。
三、綜合性稅收優惠政策
(十三)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 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屬于營業稅“服務業務”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咨詢和技術服 務范圍內的服務),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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